1509. 1559章:有容乃大千秋几(2 / 2)
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有明一代,一条鞭法未能认真贯彻执行。在已实行的地区,有的地方官府仍逼使农民从事各种徭役;有的额外加赋,条鞭之外更立小条鞭,火耗之外复加秤头;更严重的是藉一条鞭法实行加赋,有的地区条鞭原额每亩税银五分,崇祯年间为了抗击清军有的加至一钱以上。可以说,一条鞭法是是介于”两税法”与摊丁入亩之间的赋役制度。在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赋役制度的演变中有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它上承唐宋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它将力役部分摊入田赋,加强了力役由户丁转向土地的趋势。同时,折银制度和雇役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此外由于赋税折银征收对货币地租的产生和部分农产品的商品化起了促进作用,从而更加繁荣了城乡经济,意义重大,它的出现,改变了历代”赋”与”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统一了役法,简化了赋役制度,标志着赋税由实物为主向货币为主、征收种类由繁杂向简单的转变。
但在另一方面,当时中国民间极度缺乏白银流通的是铜钱,而官方两税收的是白银。民间只有在交税的时候才会将铜钱折算成银子,所以要在缴纳两税的时候集中向商人兑换,而商人借此将银价抬高,这是明清延续的一大弊政,又被称为残民一条鞭。黄宗羲为此抨击过一条鞭法,他提出的办法是民间直接以产出上交,这样就避免了商人和胥吏的双重盘剥,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使得他对于这一条鞭法并不是十分的有把我,况且这一条鞭法,还有重重的弊端,一条鞭法本以征银入官、取用于官,但一条鞭法施行后,旧的摊派并没有消除。一条鞭法没有达到消除杂役之害的目的,有人就曾经指出”各州县尚有力差名目可恨可叹”。一条鞭法的破坏,突出表现为额外增派,万历十五年六月,户部覆礼科右给事中袁国臣等题奏:”条鞭之法,有司分外又行增派,挠民殊甚”。《通鉴》说”自嘉靖以来行一条鞭法,颇称简便,然诸役冗费名罢实存,有司追征如故”。结果”粮长里长之名罢而其实存,诸役仍至复佥农民,法行十余年,规制顿紊,不能尽遵行也”。大体上在万历末天启初,一条鞭法已不遵守。崇祯三年,河南巡抚育范景文言:”民所患苦,莫如差役。钱粮有收户、解户、驿递有马户,供应有行户,皆佥有力之家充之,名曰大户。究之,所佥非富民,中人之产则为之倾。自变为条鞭法,以境内之役均之境内之粮,宜少苏矣,乃民间仍岁奔走,罄资津贴,是条鞭行而大户未尝革也。”
一条鞭法施行还滋生了另一个以后影响非常久远的问题,即火耗问题,因税法规定纳银,而银两熔铸过程就产生了所谓”火耗”,于是地方官府纷纷向纳税人收取额外的费用,号称弥补熔铸的损耗,火耗成为地方聚敛的一个巧妙的手段,也成为纳税人沉重的负担。火耗归公直到清朝才得到基本解决。一条鞭法的施行,大体状况如此。客观地看,一条鞭法曾在施行之初,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旧法之弊,但不久,旧法的弊端又都以不同的形式一一显现出来了,与此同时,新的问题也开始产生。重重原因,让他有不少的顾虑,当然了,除了一条鞭法的弊端之外,也不是没有其他原因,如眼下的大明是宣宗守成,在他统治时期,是对大明辉煌的一种延续,这个时候对一条鞭法的需要,并非那么迫切,这也是他犹豫不前的所在,而交州就不同了,因为常年战乱,土地兼并剧烈,地权高度集中,加以官绅包揽、大户诡寄、徭役日重、农民逃徙,里甲户丁和田额已多不实,政府财政收入减少。有了这种现象,不少人提出改革措施,国家从保证赋役出发,遂逐渐把编征徭役的重心由户丁转向田亩,算是给他提供了实施一条鞭法的条件,再者,他这么做也是试一试效果,所以敢于放手一搏,如今看来,效果很不错,但缺点也不是没有。
见众人看着自己,放下手中的茶杯,道:“这事儿可是一场大变革,须一步步的来,今日的交州能实施,未必就适合大明,所以,这事儿不能急,得慢慢的来,再说了,这一条鞭法,也不是没有缺点,我还需看看?“
众人一听,各自点了点头,尤其是黄福、张本二人常年与赋税打交代,此时此刻体会最深,这一条鞭法看似完美无缺,但细细一想的话,也并非如何,如役被完全取消;里甲体系,不管在形式上,还是实质含义上,都不再存在;任何残留的人头税,都将并入田赋之中。而纳税人可以通过分期支付单一的、固定的白银来履行对国家的义务。但是即使在立法层面上,这一理想也距离现实非常遥远。首先是役并未被完全取消,仍有一部分劳役在条编之外独立存在;其次实物税还在许多物品上保留着,尤其是供应宫廷的物资;此外丁银的存在也意味着人头税依旧存在。所以问题也不是没有,若贸然实施,的确是容易滋生问题,如公平上,就很难做得到,就说南方与北方、瘠肥田之间的地区差异致使“一条鞭法”很难做到公平。这就是一个重大问题。对于杨峥如此谨慎的对待,两人从心底的感到敬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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