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1. 1630章:思则有备,有备无患(2 / 2)
……皇朝所需丝织品,也早就在向民间市买了,这一点如与大明极为相似,福建、江西、湖广等处岁造缎匹不足,即“委官赍银”,到南京、苏州市买,以至“价值太高”。大约市买相当普遍,所以朝廷下令各司府织染衙门,“不许另科银价,转往别处织买缎匹”。
“官织染局除本身征役的工匠外,还常雇工织造。……南京是丝织重镇,但官局的工匠仍是不如民间好,所以要“出备工匠,雇觅在京高手”。……官局的雇工,不仅说明民间机户的大量存在和手艺精巧,也反映原来的户籍制度已在瓦解。”
这种局面有多少,大明杨峥没有做过调查,自是不知道,不过安南他却是一清二楚,总的看来,在安南这一亩三分地上,民间机户至少也有官局工匠的一倍,差不多有三千多人。这个数字对大明来说,算不了什么,可对于安南来说,着实不小。
而在丝织工业,尽管事实很清楚,民间远远高于官营,但杨峥还是不敢相信,若不是自己亲自考察,打死他也不相信,局面竟发展到了这种地步,由于有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有大量民间机户和富裕大户的出现,才有这种演化和否定。领织制度本身还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利益驱动的基础之上如说“重名包揽,规图分例”,就正是说它是一种有利可图的事情,才有人包揽,企图一人承领两份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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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628章上,许多书友们,朱元璋为何要将皇位传给朱允炆,直接传给朱棣,不就没有后来的叔侄相残的局面。
对于这个问题, 这里说明一下,首先一点,这里关乎一个制度的问题,朱标死后,皇位继承人的问题经历了几个月的讨论,到九月朱元璋决定立朱标之子、皇孙朱允炆为皇位继承人。对于这个结果,史料认为朱元璋是采纳了谋士刘三吾的建议。《明史?刘三吾传》记载:“懿文太子薨,帝御东阁门,召对群臣,恸哭。三吾进曰:‘皇孙世嫡承统,礼也。’太孙之立由此。”
事实上这种说法很难成立,立皇太孙为继承人是朱元璋的本意,而刘三吾只是迎合了朱元璋的意思。
立皇太孙为继承人的做法事实上是不符合常理的,因为这样一来,他的儿子辈就没人当过皇帝,属于越级继承。按照兄终弟及的原则,太子死后,应该由其次子秦王朱樉继位,朱元璋为什么没有立皇太孙为皇储,而没有按照兄终弟级的原则立秦王为太子呢?
普遍的看法是因为朱元璋厚爱太子朱标而不喜欢秦王。的确,朱元璋对秦王的看法十分负面,在太子病死之前,朱元璋正在收拾秦王,双方关系十分紧张。
洪武二十五年朱标死时,朱樉正在南京他父亲的身边,如果朱元璋要立皇子,朱樉来的时机非常合适。但是朱樉此来是接受惩罚来了,朱元璋因秦王在陕西胡作非为将他召回南京处理,同时派太子朱标前往陕西视察,朱标从陕西回来后没多久就死去,据就朱标回来后为秦王说了不少好话。史料记载:“二十四年,因其(朱樉)在藩国多过失,召还京师,令皇太子巡视关陕。太子还,为之解。”
朱元璋对老二不满,对其进行惩处,并派继承人老大去老二家里调查罪证,老大回来死了,朱元璋怎么可能把皇位传给他正准备处理的老二呢?但是朱元璋又不能越过老二把皇位传给老三、老四。因此,他只能隔代遗传,把皇位传给了老大的儿子朱允文。
事实上,上述说法并非主要原因,朱元璋立皇太孙为皇储,既不是出于对太子、太孙的厚爱,也不是出于对秦王的厌恶,而是与分封制有关。
时下诸子己各封藩,如果让秦王当皇储,那秦藩由谁继承呢?太子系统又该如何安置呢?如果让太孙和秦王互换,则破坏了朱标与朱樉的伦理顺序,与礼法不符。
可见,如果立秦王为太子,将会产生许多麻烦。
朱元璋是个思维僵化的人,他希望一切都按部就班,一成不变,不喜欢变化,因为稳定将带来和平,而流动易产生动乱。这不仅体现在他对国家政治体制和帝国基层社会结构的安排上,也体现在他对藩国的安排上,他希望太子一系永远是皇帝,而诸王一系永远是藩王,这样才不会出现混乱,以为万世垂典范。
此外,如果立秦王为皇储,也与朱元璋对国家的整个战略布局不符。当时朝廷有一部分人主张定都西安,洪武二十五年朱标死前赴陕西考察,即有调研在西安建都可行性的目的。朱标死后,朱元璋立秦王为太子,既符合兄终弟及的原则,又可以顺势定都于西安,但是这样一来,整个国家的战略重心将会移至陕西,江淮一带将会成为边区,不利于对这一地区的统治,军中大量出身于江淮一带的将领很可能会利用这一统治薄弱的情况在其故乡起事,对朱明王朝构成威胁,这是朱元璋后期最为担心并留意防范的事情。
七月,朱元璋让朱樉回到陕西(秋七月庚辰,秦王樉复国),这实际上等于否决了他的继承权,九月,朱元璋宣布传位朱允文。
大家都知道,中国的皇位传承制度上,到了明朝,因朱元璋恢复汉人的制度上,一直很遵从,所以在继承制度上,开始恪遵唐宋时留下的古代法固有传统,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相结合,嫡长继承和共同继承并存,以及男女不平等等等。但在继承的具体制度上也有变化发展,主要是立嗣制度更加灵活,奸生子的继承权得到上升。关于立嗣制度,起源于唐宋时的“绝户”制度。“有子立长,无子立嗣”,是中国古代宗祧继承的原则。
明朝法律规定,嗣子必须从同宗近支或同姓的卑亲属中择立,且应昭穆相当,不得尊卑失序,亦不许乞养异姓为嗣,这一点与魏晋南北朝的做法相似。法律所要求的立嗣行为称为“应继”,但如“应继” 嗣子不尽孝道,不为所后者亲,立嗣者可告官别立。
明代中叶法律又作较为灵活、自由的补充规定:“若义男、女婿为所后之亲喜悦者,听其相为依倚,不许继子并本生父母用计逼逐,仍依大明令分给财产”。立嗣者择立亲爱者为嗣,是为“择继”。 jian生子在唐朝被认为无继承权,宋代的规定有所松动,至金元,jian生子的继承份额为嫡子的四分之一,庶子的三分之一。明代则规定,jian生子的继承份额为嫡子的二分之一。如别无子而立嗣,jian生子则与嗣子均分遗产。如无应继之人,jian生子可继承全部遗产。所以朱元璋在为国选择继承人的上,并没有错误,不过是遵循了唐宋的制度把了,至于后来朱棣靖难,夺了侄儿朱允炆的江山,这是他始料未及的事情!